广交会观察:中国“紧俏货”质优价美受海外市场青睐 |
文章来源:顺义区 发布时间:2025-04-05 19:20:39 |
上诉法院认为,本耐特法官给陪审团的指导有误:陪审团判断应为事实判断(例如判断行为是否粗暴),而本耐特法官给陪审团的指导,更像是要求他们作出法律判断(判断言论是否被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涵盖)。 信息社会的来临既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极大地改变了隐私权的面貌。例如,我们可以规定,财产申报资料必须公开,供公众查阅和复印。 2009年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浙江省慈溪市两地率先对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进行公示试点,这些实践被认为具有破冰意义。从理论上讲,这种有限公示具有一定合理性。(2)为了商业目的,除非是新闻和传播媒体为向公众报道。如果超越了这一界限,涉及私密领域和私人领域,就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6]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其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当那些正直无私的官员沐浴在阳光之下时,他们不会感到寒冷。私密领域因为与社会活动不发生直接的联系,除当事人自愿(如思想汇报)外,都不能要求申报。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 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凶器类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肠用的小短刀?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解释创口的方向?如何解释背部创口?如何解释夏俊峰离开时两城管并未当场死亡?刺击瞬间,三个人是何种姿势?为何是这种姿势?被刺第一刀时如何反应?为何有这种反应?被刺者人数、身高、心理、社会地位均占优势,为何能让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其他因素,比如耽误救治?再如,判决书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4、判决书认定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却没有解释杀人动机,更没有解释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对三,极短的时间内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队员两死一伤。不但无法排除重大怀疑,而且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这也说明夏俊峰了没有杀人的故意。 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 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 沈河城管扣押夏俊峰的经营工具于法无据。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 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行为方式完全不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本案的一审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依鉴定结论,被害人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不同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者是主动脉出血,失血快,休克快,死亡快。法律和政治地位暧昧不清,势必用谋财、泄愤、与民争利来弥补。6、退一万步说,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或短期徒刑,这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法外暴力既是变态的城市管理城市形象需要,也就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得到居庙堂者的默许。 比如5月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可见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我们希望夏俊峰案的司法过程,能够让人们看到我们这个多难的民族,还能够从苦难中反思,并坚定地站在法治和人道主义这一边。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应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 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城管制度已经让两个家庭破碎了,我们难道非得让第三个家庭破碎吗?我们已经失去了申凯和张旭东两个公民,我们已经有几十个公民被城管打死,我们已经为野蛮的城管制度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难道我们非得用司法的公正性为城管体制的弊端和城管队员的野蛮背书?难道我们非得把司法当做城管的复仇之手,置夏俊峰于必死之地,让父母失去儿子、让妻子失去丈夫、让9岁的孩子永远失去父亲? 审判长、审判员: 在全球反对死刑潮流之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针对谋杀等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夏俊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在张晶下跪恳求的情况下城管也仍然没有住手。 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审判长、审判员: 1997年城管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所犯罪行累累,可谓民怨沸腾。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矛盾之处是:夏俊峰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月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卷三17页)。本辩护人今天要做的事情是证明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 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条结果。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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